德国更新了化妆品中重金属杂质限值要求

根据2013年7月全面实施的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/2009的规定,化妆品中禁止含有附录II中所列重金属,即锑Antimony,砷Arsenic,镉Cadmium,汞Mercury(除附录V所列使用情形),铅Lead,铊Thallium,锆Zirconium(除附录III和IV所列使用情形)。1985年,德国联邦健康办公室(GermanFederalHealthOffice,BGA)发布了化妆品中

  根据2013年7月全面实施的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/2009的规定,化妆品中禁止含有附录II中所列重金属,即锑Antimony,砷 Arsenic,镉Cadmium,汞Mercury(除附录V所列使用情形),铅Lead,铊Thallium,锆Zirconium(除附录 III 和 IV所列使用情形)。

  1985年,德国联邦健康办公室(German Federal Health Office,BGA)发布了化妆品中重金属的限值要求。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/2009并未规定重金属的杂质限值,所以参考了BGA发布的限值要求。

  2016年12月,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(BVL,2002年起替代了BGA的角色)发布了化妆品中技术上可避免的重金属限值(technically avoidable levels’ (TALs) of heavy metals in cosmetic products),指出技术上可避免的限值作为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/2009关于重金属杂质限值的补充规定,并立即生效。

  具体限值为:重金属元素 普通化妆品中技术上可避免的重金属限值 牙膏中技术上可避免的重金属限值

  锑Antimony (Sb) 0.5ppm 0.5 ppm

  砷Arsenic (As) 0.5 ppm *0.5 ppm

  镉Cadmium (Cd) 0.1 ppm 0.1 ppm

  铅Lead (Pb) 2.0 ppm ** 0.5 ppm

  汞Mercury (Hg) 0.1 ppm 0.1 p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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